关于囚徒困境,可参考相关的维基百科页面。
在学“计算机伦理”这门课的前几个星期,我一直不解这门课的意义所在。似乎我们学计算机的要学这门课,只是因为我们缺少其它学科内的伦理知识基础。那时我的理解是:学计算机科学就是学习编程、算法、数据结构、人工智能之类的“硬”本事,而相关的伦理,有谁不知道吗?谁不知道“盗版不合法”,“隐私需要保护”这些道理呢?
今天在阅读ACM和CIPS的正式伦理条文时,忽然明白了为什么我们应该这么重视伦理学的研究了。
从囚徒困境的结论看来,一个人在面临相应的情境时,选择信赖另一方几乎被认定是肯定要吃亏的,而自己则几乎肯定会把责任推给另一方。推而广之,在任何类似的利益角逐中,参与者都肯定会选择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益。这是另一种“性恶论”。虽然悲观,但此结论在现实中屡试不爽。
认定了结果的悲观性质中,我们就要想办法让它在某种程度上变的更美好。其中最简单的方法是“顺其自然”,也就是“吃一堑,长一智”。这次你选择相信另一方而吃亏了,那你在下一次遇到相似的情况时,有相当大的几率就选择不信赖另一方。当群体中有足够的个体都学会了这一“智”后,我们就达到了一个从总体上看来美好的境界:每个人都不信赖对方,得到最公平的结果,即谁也不吃亏,谁也别想得到比别人多的利益。
这种方法至少有两个缺陷。一、如果在囚徒困境中选择的最坏结果是“死刑”,那么选择信赖对方的囚徒就没有了第二次机会“报复”。二、群体都这样做,虽然对大家都公平,但大家都得到的是最少的利益。这样我们就需要有工具来保证人们在选择时,都选择信赖对方,从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在当今社会,这种工具叫做“法则”。法则在极端的例子里,就成了“法律”。比方说,在法制社会,以刑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有效的遏止了“杀人”这种罪行。在没有法律的时代,“报仇”是我们熟悉的名词。相关的文学作品中,“杀人偿命”之类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而在法制社会,人们运用更有效的工具,一方面减少了“杀人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报仇率”。人们更倾向与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通过个体的武力来解决问题。
极端的例子只是少数,社会上实际有很多问题是法律的能力范围之外的,比方说各种“纠纷”。例如早期的“工资纠纷”:由于招聘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因此在结算工资时就无法使双方满意。“囚徒困境”的结论是老板想少给员工钱,员工想多拿老板钱。当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类似的纠纷会不断减少。但当我们没有法律时,就需要相应的“伦理”来解决问题。
不同于文字意义上的广义“伦理”,我们这里说的伦理可能有所不同。我理解的伦理是:一个行业里的公认准则。打个比方说,在这个页面我们可以看到ACM会员所公认的伦理中有下面几条最关键的(注:我的中文翻译不是官方条文):
Contribute to society and human well-being. 为社会和人类做贡献。
Avoid harm to others. 不伤害他人。
Be honesty and trustworthy. 诚实守信。
Be fair and take action not to discriminate. 做事公正,不歧视别人。
Honor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s and patent. 尊重财产权利,包括版权和专利权。
Give proper credi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对知识产权给与合理的荣誉。
Respect the privacy of others. 尊重他人的隐私。
- Honor confidentiality. 名誉保密。
这些是ACM的伦理条文的总括性的几条,条文后面还有更细致的条款。
行业人员在这些条款的约束下,选择我们看起来更加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各自的“囚徒困境”。这样的约束,保证了行业从业者会选择互相信赖,从而使每一方的利益都最大化。